第3條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核准。其排放廢(污)水量增加或廢(污)水管線變更者,亦同。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每日排放平均廢(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二、廢(污)水水質。三、廢(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有關設施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