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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未能於維護管理機關許可之期間使用者,應於許可使用始日一日前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維護費及保證金。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費者,除保證金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
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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