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