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電業因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時,應將停電區域及時間與園區用戶事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通知管理局、園區公會及園區用戶。但緊急停止或異常供電事件發生時,電業應依園區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儘速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公會。電業因維護保養而停止供電時,應事先與管理局、園區公會及園區用戶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