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學術或研究機構)受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衍生之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