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