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災防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績效評鑑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四、經費核撥之建議。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