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