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災防科技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二、借用原因消失。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