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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災防科技中心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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