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一、創立基金之孳息。二、政府補助加速器及其周邊實驗設施運轉維護之經費。三、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四、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五、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