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須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規定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前項申請終止維護之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經本部審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