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