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