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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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