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財務報告。四、會計科(項)目。五、會計簿籍。六、會計憑證。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