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科技人才之範圍包括:一、電子、電機科技人才。二、航空科技人才。三、機械科技人才。四、資訊科技人才。五、化學、化工科技人才。六、光電科技人才。七、材料科技人才。八、工業工程(含系統工程)科技人才。九、生物科技人才。十、其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