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