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接受資助機關查核。資助機關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獎補助審查指標。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經資助機關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