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