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得透過傳播媒體,或以演講、展演、活動、編印書刊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以促進國民對科學知識及重要科技計畫成果之瞭解。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成果,得加以彙整、分類並數位化,置放於網路平台並結合各界資源推廣,以提升科學知識普及化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