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