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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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