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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一、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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