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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者。
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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