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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之。
委員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會計、政府機關代表及受評鑑館所相關領域等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前條第一款之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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