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其他會議形式辦理,並以二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語發會議應就下列事項予以研議討論:一、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發展現況。二、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復振措施及相關推動方案。三、國家語言政策執行成果及其他相關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第二條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參與前項會議。第二項語發會議,應確保參與者使用各國家語言溝通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