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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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