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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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