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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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