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館藏品圖像提供,須按本館所訂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且使用者於圖版刊載時須註明為「國立歷史博物館館藏」字樣,但不得使用本館標準字樣及圖樣或其他使他人誤認與本館有特殊授權或合作之情事,並於出版品發行後致贈本館樣書(品)兩份供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