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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其他機關、團體、公司均可提出申請,惟其所舉辦活動需非營利性且不得有涉及宗教、政治等行為,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
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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