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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場地設備點交歸還,並於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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