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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為尊重著作權,申請人應於出版品(含多媒體)以適當方式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收藏」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等字樣。
如有需要就原作做放大縮小處理,請以等比例為之,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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