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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圖像著作權若屬於本中心(將於同意文件上載明),本中心同意授權申請人就其所申請利用範圍為利用,若所利用之成果為實體物發行者,僅限該次申請範圍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
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或再版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如有違反,申請人須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所利用之成果為非實體物發行者,除專案認定者外,授權期間為自交付時起算三個月,申請時得一次申請較長期間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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