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登記後,應公告並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證明文件:一、博物館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准日期、字號。前項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