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私立博物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對外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三、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其典藏品。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對外開放或未提供服務持續達一年以上。五、其他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經請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