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私立博物館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歇業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