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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團隊,訂有組織規定,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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