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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措施如下:一、薪資補助: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者,依發生艱困事實之時點,補助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資,補助額度以每位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營運補助: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者,依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助額度,提供一次性補助。
獲補助者於前項補助期間至本部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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