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措施如下:一、薪資補助: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者,依發生艱困事實之時點,補助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資,補助額度以每位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營運補助: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者,依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助額度,提供一次性補助。
獲補助者於前項補助期間至本部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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