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部受理第四條及第五條補助之申請案件後,應依不同受補助對象產業類別及補助情形,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分組審查。審查小組應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並以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實際獲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獲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