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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辦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前項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益信託之主要受益範圍不明或有疑義,不能確定其許可及監督之機關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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