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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績效評鑑得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表藝中心及各場館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不定期實地訪視,應經評鑑小組會議決議,且應有三位以上之評鑑委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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