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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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