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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文化部依法確認後,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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