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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文化部辦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文化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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