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文化部辦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文化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