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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文化機構,係指依法令設立之下列機構:一、圖書館或資料館。
二、博物館或美術館。
三、藝術館。
四、紀念館或文物陳列館。
五、音樂廳。
六、戲劇院或演藝廳。
七、文化中心。
八、其他與文化有關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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