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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係指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一、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
三、關於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資訊之傳播。
四、關於文化機構或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場所之管理及興辦。
五、關於研究、策劃、推廣或執行傳統之生活藝術及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活動。
六、關於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
七、關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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