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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左列活動者,得補助其經費:一、文化資產及著作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固有文化之宣揚。
二、文化藝術活動之展演。
三、優良文化藝術作品之交流。
四、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設備之購置及技術之改良。
五、與文化藝術有關之休閒、育樂、觀光方案之規劃。
六、與文化藝術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紀錄、整理、開發、保存及宣導。
七、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之培育、研究、進修、考察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之參與。
八、海外地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之延聘。
九、藝文專業團體排演場所之租用。
十、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藝術活動者。
十一、從事創作藝術活動者。
十二、文化藝術從業新秀及新設文化藝術團體。
十三、依其他法令應予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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