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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獎勵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傳播事業製作、播放優良文化節目及報導文化活動訊息;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指定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提供一定空間作為文化活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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